(2017)豫082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财保68号申请人: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丰收东路周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71472669。法定代表人:赵学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光,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工业园区建设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8005321XN。法定代表人:XXX。申请人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圣达公司拒绝给付欠款及利息352682元,申请人博鑫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52682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博鑫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26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