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闪申请执行吴小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闪,吴小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王闪,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吴小占,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王闪与吴小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小占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占有银行、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