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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敏华、福建省隆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华,福建省隆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华,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隆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南湖花园E区一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鲍艾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隆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均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隆裕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