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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南阳市瑞和祥典当有限公司与沈伟、陈仁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瑞和祥典当有限公司,沈伟,陈仁勤,乔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918号原告:南阳市瑞和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北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683153523T。法定代表人:毛芹,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伟,男,汉族,11983年11月11日生,住桐柏县。被告:陈仁勤,女,汉族,1959年1月24日生,住桐柏县。被告:乔彬,女,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住桐柏县。原告南阳市瑞和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伟、陈仁勤、乔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瑞和祥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南阳市瑞和祥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华玉人民陪审员  栗 政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