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870号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