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敏与曾凡雄、颜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曾凡雄,颜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罗敏,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曾凡雄,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被执行人颜新华,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罗敏与曾凡雄、颜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凡雄、颜新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