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2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何成见与杨昌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见,杨昌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成见,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田勇,北京市惠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昌进,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石门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第12361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昌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何成见支付费用326027元以及支付利润分成款228917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昌进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杨昌进持有深圳市华宇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昌进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以及另案扣划被执行人杨昌进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746.45元(因本院另有其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昌进,该款项不能清偿所有案件债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制作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杨昌进”2宗执行案件参与分配列表》,申请执行人从上述分配表中按比例分得相应金额)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除轮候冻结的股权等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