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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黄克翠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翠,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5675号原告:黄克翠,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伟,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翠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克翠未提供被告张伟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克翠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退还原告黄克翠。审判员  戚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