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徐为丰、周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徐为丰,周玉花,吴其双,徐某某,海安县供销汽车修理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卢震,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讷河市天龙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873号原告: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王美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为丰,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周玉花,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吴其双,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徐某某,学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海安县供销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负责人:金良官,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负责人:陈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震,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宝成,经理。被告:讷河市天龙运输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负责人:陈胜民,经理。原告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为丰、周玉花、吴其双、徐某某、海安县供销汽车修理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卢震、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讷河市天龙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讷河市天龙运输队、卢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钧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讷河市天龙运输队、卢震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