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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5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与查龙盛、梅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查龙盛,梅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5021号之一原告: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徐家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559069867。法定代表人:徐双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昀、夏晨晨,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龙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梅江玲,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查龙盛、梅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胜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谈菊琴人民陪审员  来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