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9302-3,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前进乡。法定代表人刘欣欣,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樊东升,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法定代表人安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无经济来源,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