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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成富与杨华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富,杨华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361号原告:胡成富,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华金,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胡成富与被告杨华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成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华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成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华金支付给胡成富拖欠的工资款17974元及利息,利息以工资款179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工资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始,胡成富受雇于杨华金在其工地务工,2017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杨华金结欠胡成富工资款1797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胡成富收执为凭。欠条中落款时间“2016年1月16日”系笔误,实际是“2017年1月16日”。出具欠条后,经胡成富多次催讨,杨华金至今未支付该工资款,故请求判准上述诉讼请求。杨华金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成富曾受雇于杨华金,为杨华金务工。经双方结算,杨华金结欠胡成富工资款17974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胡成富收执为凭。后杨华金未支付该工资款。上述事实,有胡成富的陈述、欠条及杨华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者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杨华金结欠胡成富工资款17974元,有胡成富提供的由杨华金出具的欠条一份为据,该份欠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杨华金应负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胡成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杨华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华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胡成富工资款17974元及利息,利息以工资款1797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工资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和公告费720元,由杨华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丽仙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敏敏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