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春妍与黄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妍,黄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687号原告:徐春妍,女,汉族,甘肃省西峰区育才路人,居民。住环县环城镇。被告:黄飞鹏,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妍与被告黄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文权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敬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