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与唐均全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唐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明。被执行人:唐均全,男性,汉族,1971年1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2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