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邹昌贵与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昌贵,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邹昌贵,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田心高科园。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邹昌贵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株仲裁字第035号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昌贵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昌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6)株仲裁字第03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慧云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