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天辰华附11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50553。
被执行人:游富雲,男性,汉族,1969年0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游富雲银行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渝0104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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