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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杨成洪、郑德维、赵立宇、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华,杨成洪,郑德维,赵立宇,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成洪,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郑德维,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赵立宇,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法定代表人:喻如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德华与杨成洪、郑德维、赵立宇、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29日分别依据(2017)川0525执1000号之四、之六执行裁定冻结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泸州市商业银行古蔺支行的存款,现需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账户内存款261770.00元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古蔺支行账户内存款237280.00元的冻结;三、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古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617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