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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俊霞与祝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霞,祝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1261号原告:杨俊霞,女,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祝晓军,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霞诉被告祝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杨俊霞因与被告祝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霞撤诉。诉讼费195元,由原告杨俊霞承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朋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