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某商行与被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某商行,江西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506号原告:长沙某商行。被告:江西某公司。原告长沙某商行与被告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江西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长沙某商行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长沙某商行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某商行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某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3元,由长沙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