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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某商行与被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某商行,江西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506号原告:长沙某商行。被告:江西某公司。原告长沙某商行与被告江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特殊,为了查明案情,本院决定采用公告方式传唤江西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向长沙某商行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长沙某商行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某商行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5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沙某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3元,由长沙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