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汪小军、秦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汪小军,秦晓红,刘兵兵,蓝海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民初284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116号。负责人:徐建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梦奇,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一鸣,系原告职工。被告:汪小军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县。被告:秦晓红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大方县,现住浙江县。被告:刘兵兵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蓝海娇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现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汪小军、秦晓红、刘兵兵、蓝海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元,保全费720元,两项合计1509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克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宁武阳书 记 员 应丽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