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暴荣跃与郭迎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荣跃,郭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暴荣跃,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郭迎春,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暴荣跃与被执行人郭迎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85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332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约定15天内还款,申请执行人暴荣跃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