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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冯靖瑞申请执行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XX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靖瑞,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25号申请执行人:冯靖瑞,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遵义。被执行人:,XX京,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冯靖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XX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3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XX京位于郑州银行财经支行营业部(4600065891-00010)的账户予以冻结;对XX京位于浦发银行浦发郑州经三路支行(760200005151236)的账户予以冻结;对XX京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河南省郑州财富广场支行(1702029301102897440)的账户予以冻结。对XX京位于郑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对XX京位于郑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933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