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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汉力与被告贾耀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力,贾耀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252号原告:何汉力被告:贾耀彬原告何汉力与被告贾耀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