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汉力与被告贾耀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力,贾耀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252号原告:何汉力被告:贾耀彬原告何汉力与被告贾耀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