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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中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中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义、程远洋,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中锐贸易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武艳丽,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常正伟,经理。被执行人:常正伟,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中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民初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