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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俞剑、肖雯卿等与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剑,肖雯卿,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414号原告:俞剑,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肖雯卿,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史美艳,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文山购物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74952876Q。法定代表人:肖苏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剑、肖雯卿与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俞剑、肖雯卿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剑、肖雯卿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