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晏卫才、田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晏卫才,田荣琴,陆远开,韦国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7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广东街社区马场坝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55119-2。负责人:孙朝端,行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该行法律事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晏卫才,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田荣琴(系晏卫才之妻),女,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被告:陆远开,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韦国丰,男,1970年1月1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被告晏卫才、田荣琴、陆远开、韦国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