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况鸿飞与王坤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鸿飞,王坤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48号之一申请人:况鸿飞,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王坤信,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在本院审理申请人况鸿飞诉被申请人王坤信、被告李仕菊、王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7)川0191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坤信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9号3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在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了保全。现被申请人王坤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的(2017)川0191民初1148号案件已经判决生效,驳回了申请人况鸿飞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坤信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9号3栋2单元5层501号房屋在价值1000000元范围内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