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盖景连盗窃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申3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盖景连:你不服本院(2017)吉05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以“不构成盗窃罪,本案应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盖景连犯盗窃罪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你及多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你在犯罪中情节、性质,对你的定性、量刑并无不当。现在你未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申诉,显系无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判对盖景连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审判长 黄智慧审判员 孙国祥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宣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