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秋燕与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燕,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875号之一原告:张秋燕,女,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俊,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双山七路1号大院13、14、15号217房。法定代表人:张亚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燕诉被告茂名市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秋燕以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8元,减半收取6784元,由原告张秋燕负担。审 判 长 梁少英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