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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0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丰、张雨帆、邓利娜、郭仁璋、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丰,张雨帆,邓利娜,郭仁璋,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087号之三原告(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长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晨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艳,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系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担保人:邓佳欣,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郭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雨帆,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被申请人):邓利娜,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仁璋,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被申请人):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西一巷七号。法定代表人郭仁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丰、张雨帆、邓利娜、郭仁璋、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限额300万元查封被告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木里宝创矿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邓佳欣名下位于高新区万象南路xxx号xx栋xx层x号的房屋(权18xxxxx)予以查封,限额300万元。对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含菡人民陪审员  张建浦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