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青岛普天同业数码有限公司、青岛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普天同业数码有限公司,青岛大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普天同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315室。法定代表人姚军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东根,代理理事。申请执行人青岛普天同业数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9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905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