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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柳天宝与吴洪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天宝,吴洪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2106号原告:柳天宝,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富泰华庭*单元****室。被告:吴洪刚,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土地局*号楼院内*层楼。原告柳天宝与被告吴洪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柳天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天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星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琬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