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毅诉被告大荔县大荔宾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毅,大荔县大荔宾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643号原告:毛毅,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成,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大荔县大荔宾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建全,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毛毅与大荔县大荔宾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毅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毅负担。审判员 杜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凌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