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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华斌与方开展、吴河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斌,方开展,吴河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299号原告:彭华斌,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德化县。被告:方开展,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河沙,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彭华斌与被告方开展、吴河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彭华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华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彭华斌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萍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