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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李文英、李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李文英,李爱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0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责人丁跃恒,系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妤琛,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英,男。被告李爱凤,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李文英、李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6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丁秋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