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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与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42号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留霞路1号。法定代表人:粟高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如涛,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萍,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与被告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湘潭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鉴定费5100元,合计8140元,由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杨 帆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