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段某申请执行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生于1958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姚某,男,生于1946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三元街有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面积69.4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某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三元街的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面积69.4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