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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潘利钢与汤亚刚、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利钢,汤亚刚,赵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27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利钢,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汤亚刚,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丹丹,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潘利钢因与被申请人汤亚刚、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潘利钢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与汤亚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潘利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亚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洁雅审判员  寿俊峰审判员  张喜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