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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丹阳市永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徐玲凤、杨仁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永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徐玲凤,杨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永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镇界东村。法定代表人姚文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玲凤,女,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杨仁金,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丹阳市永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徐玲凤、杨仁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利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支付货款5198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0元,本案执行费70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登记地址无人签收而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3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两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杨仁金名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徐玲凤名下有开设与阿里巴巴的网络银行开户信息,网络账户内不足百元。2017年3月15日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13日,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发出无财产认定公告及悬赏执行公告,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23日、10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徐玲凤、杨仁金原有其他账户存款仍保持2017年3月查询时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查看笔录、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人员下落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吉审判员 冒      巧      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文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