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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姬某,聂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2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091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