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杜应贤、田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应贤,田辉,张勇,付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应贤,曾用名杜小江,男,1986年2月5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9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田辉,别名田老大,男,1974年12月31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大专文化,系六枝特区水务局职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昕,系贵州三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勇,别名小明祥,男,1983年1月5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付豪,曾用名付老六,男,1985年11月4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应贤、田辉、张勇、付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毅,被告人田辉及其辩护人李昕,被告人张勇、付豪、杜应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田辉饮酒后乘坐胡某1驾驶的梭戛至平寨的营运车(牌号为贵B×××××)回六枝。当该车运行至梭戛乡加油站下面一砖厂附近的公路上时,被告人田辉要求下车,并要拿走其他乘客的行李包。驾驶员胡某1对其劝阻,后二人发生争执。田辉用车内的灭火器砸坏贵B×××××营运车前挡风玻璃,胡某1上前争抢灭火器,田辉追打胡某1,在追打时田辉自己摔倒在路上摔伤头部,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田辉摔倒后旁观人打电话告知被告人付豪,被告人张勇、付豪、杜应贤等人赶到现场,张勇认为是贵B×××××的驾驶员胡某2打田辉,便对胡某2进行殴打。田辉站起来后告知张勇等人是胡某1殴打自己,后张勇、付豪、杜应贤与田辉不顾在场民警劝阻,强行对驾驶员胡某1进行拳打脚踢,将胡某1打伤。本次事件造成梭戛乡通往六枝的公路拥堵、瘫痪近一小时。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1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B×××××运营车辆受损前挡风玻璃修复价格为6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勇于2017年3月10日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付豪、杜应贤于2017年3月28日主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田辉与被害人胡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胡某1各项经济损失38000元,胡某1表示谅解田辉;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杜应贤、田辉、张勇、付豪等人与胡某3、胡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胡某3、胡某2各项经济损失38000元,胡某2表示谅解四被告人。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田辉、张勇、付豪纳入社区矫正),证人高某、赵某、陈某、李某、胡某3、彭某、付某1、袁某、付某2、吴某1、杨某1、勾某1、付某3、勾某2、付某4、徐某、胡某4、付某5、周某、付某6、付某7、付某8、吴某2、谢某、杨某2的证言,被害人胡某1、胡某2的陈述,被告人田辉、张勇、付豪、杜应贤的供述,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黔六)鉴(活体)字[2017]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李昕提交了如下证据:1、赔偿协议及收条;2、六枝特区水务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及工作表现证明;3、荣誉证书及优秀证书。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赔偿协议及收条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家庭情况证明、工作表现证明、荣誉证书、优秀证书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应贤、田辉、张勇、付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路上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胡某1轻伤,并导致交通拥堵、瘫痪,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杜应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豪、张勇、杜应贤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辉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辉赔偿了胡某1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告人杜应贤、张勇、付豪赔偿了胡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胡某1、胡某2的谅解,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本案的发生系因田辉而起,田辉站起来后告知被告人张勇、杜应贤、付豪是胡某1殴打自己,后四人共同对胡某1实施伤害行为,致胡某1轻伤,故对辩护人辩称的胡某1的轻伤不是田辉直接造成、殴打胡某1也不是田辉指使,建议对田辉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予采纳;但对其辩称的田辉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田辉、张勇、付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应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田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付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廓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