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18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春来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来,苏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0118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来,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苏书华,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张春来与苏书华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苏书华给付原告张春来案款72852元,由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来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苏书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苏书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3月15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苏书华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苏书华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目前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苏书华分期给付案款,已给付5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书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张春来有未实现债权72352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张春来,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春来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苏书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春来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苏书华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张春来发现被执行人苏书华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