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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崔春、张凤莉、崔医博、崔世博与被执行人熊光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春,张凤莉,崔医博,崔世博,熊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监23号申请执行人:崔春,男,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肇源县。申请执行人:张凤莉,女,汉族,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肇源县。申请执行人:崔医博,女,汉族,2008年8月8日出生,住肇源县。申请执行人:崔世博,女,汉族,2011年4月28日出生,住肇源县。被执行人:熊光跃,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住肇源县,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崔春、张凤莉、崔医博、崔世博与被执行人熊光跃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决定立案监督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熊光跃主要财产所在地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执544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 丽审判员 王 慧审判员 于化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