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531章美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美林,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美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章美林化装和尚至东台市富安镇富北村九组崔某1家中,乘隙将一楼东房间墙边木箱子内的150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人民币1500元被追回。归案后,被告人章美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美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1的陈述,证人崔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美林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美林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章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美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七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爱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