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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邹秋英、袁平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邹秋英,袁平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6民初5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住所地:柘荣县双城镇柳城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家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华,女,该支行职员。被告:邹秋英,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告:袁平官(系邹秋英配偶),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与被告邹秋英、袁平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