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才德与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德,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6494号申请人张才德等二十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46岁,汉族号码XXXX,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路1868号,机构代码:XXXX张才德等二十人与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2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才德等二十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2311元,执行费为428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全面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本院另案已对上述车辆的产权予以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房地产登记情况。后本院执法人员依法赴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倒闭。其仓库内及经营场地上存有开槽机一台、手拉锯一台、复膜机一台、实木复合地板4230平米、实木复合地板半成品7440平米。目前上述资产本院另案正在拍卖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査明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本院另案已对上述车辆的产权予以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久昇木业有限公司仓库内及经营场地上存有开槽机一台、手拉锯一台、复膜机一台、实木复合地板4230平米、实木复合地板半成品7440平米。目前上述资产本院另案正在拍卖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除上述资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2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