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志成与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成,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862号申请人朱志成,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烨曦,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路嘉盛国际广场8016房。负责人吴峰。申请人朱志成与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志成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志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x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湘x号,权利人:朱志成,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x㎡)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志成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x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号,权利人:朱志成,共有情况:房屋单独所有,规划用途:住宅,建筑面积: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义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谕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