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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某、孙瑾萱与姚智慧、王凤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瑾萱,姚智慧,王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865号原告:孙某,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孙瑾萱,女,2012年5月29日生,汉族,幼儿,住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系孙瑾萱的父亲。被告:姚智慧,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王凤,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株洲县。原告孙某、孙瑾萱与被告姚智慧、王凤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孙瑾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孙瑾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孙瑾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90元,由原告孙某、孙瑾萱承担。审 判 长  李 科人民陪审员  何学知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