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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云梅、刘伊杰与王贵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梅,刘伊杰,王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27执19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赵云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伊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贵亮,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赵云梅、刘伊杰与王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贵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贵亮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贵亮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过渡养老金被本案扣留,除此外被执行人王贵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云梅、刘伊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