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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伟凡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凡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0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凡,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剑阁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恩荣,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唐某1的诉讼代理人黄某、徐伟凡及其辩护人梁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徐伟凡假冒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员工,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坦洲镇美丽花园佳地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何某、唐某1协商并签订了关于珠海市上元酒店土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随后徐伟凡伙同徐某在中山市三乡镇伪造了“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印章,并在上述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徐伟凡利用该假合同骗取何某工程押金人民币420000元(后徐伟凡退还何某人民币40000元),徐某利用该假合同骗取唐某1中介费人民币45000元。2017年5月3日,徐伟凡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开庭时,徐伟凡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伟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何某、唐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收据,协议书,土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书,印章备案证明及样本,文件检验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韦某、邱某的证言,徐伟凡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凡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徐伟凡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徐伟凡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徐伟凡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徐伟凡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伟凡退赔被害人何显开被诈骗人民币380000元;退赔被害人唐正才被诈骗人民币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钢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叶文菲书 记 员  卜 璐 关注公众号“”